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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面解析非全日制用工的風險管理
作者: 發(fā)布于:2016/10/12 瀏覽量:220
1.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
2008年1月1日公布實施的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六十八條規(guī)定:“非全日制用工,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,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,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!庇纱丝梢,非全日制用工區(qū)別于傳統(tǒng)的“每天工作八小時,每周工作四十小時”的全日制標準用工方式,其工作時間更短,用工形式更加靈活,勞動者具有更多自由支配時間的權利。
2.非全日制用工的限制
雖然非全日制用工對勞資雙方而言均帶來了更多的自由度,但并非毫無限制。根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,非全日制用工主要限制有三:一為時間限制,即員工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;二為禁止設置試用期,即用人單位不得與非全日制員工約定試用期;三為最低工資及工資支付周期限制,即非全日制員工小時工資不得低于當?shù)卣嫉淖畹托r工資標準,且工資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5日。
3.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后果
如果滿足上述限制性條件,則非全日制用工將帶來與全日制勞動關系迥然不同的法律后果。主要差別有二:一為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強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用人單位亦不存在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;二為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,如用人單位終止用工的,無須向員工支付補償金,這也意味著非全日制員工將不享受全日制勞動關系項下的解雇保護、補償金、年休假等一系列有利于勞動者的制度設計。